權力比通渠水更能腐蝕

常態的政權為人民提供各式服務,最重要的是安全保障。人民以公權作交換以餘,個人使用暴力的權利亦被取締。一般市民除卻極端情況下(保障人身安全)之外,整個社會只有政府擁有暴力的壟斷。
沒有制衡的權力會對當權者造成腐敗,不單是在「貪污」的層面如是。我們的民政總署將自己對公眾場所的「管理權」擴大成「所有權」,隨意以行政當局意志阻撓市民使用公眾地方作集會的權力。說回暴力,警方對暴力的壟斷更是無出其右。出於對「公眾安全」的責任及極隨意地濫用法律賦予的酌情權,警方在對付進行社會行動請願的市民具在先天上的優勢。
澳門警察可以將請願人士「請」回警局,花三五小時進行所謂「核實身分」,因為法例規定該程序不得超過六小時。香港警察可以要求被捕的陳巧文在如廁期間安排警員在同一廁格內監視。這些濫權行為的根據來自市民的授權;基於信任政府,期望政府會慎用這些權力。與市民的信任與期望雙反,當權者對權力的運用愈發「老奉」,行政的依據由公眾利益斷及意向轉為長官意志及棧戀權力的本位主義。
當你出手就是暴力,佢打你就是保障你安全(而情況許可之下,信我,佢一定會打鑊你)。我們權力的真正所有人,對這樣糟糕的公權力受托人是否應該重新考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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